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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宾馆、酒店开办视频点播暂行管理办法
2007年04月17日 14:46
广 东 省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视频点播系指宾馆、酒店、饭店建立的用于点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视讯服务系统。
第三条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厅负责全省宾馆、酒店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广州、深圳及各地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营视讯服务系统安装施工、开展视频点播经营业务和使用视频点播系统的单位,须经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视讯服务系统安装施工系指负责点播系统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的行为;开展视频点播经营业务系指负责将购买的节目组织编排后,在闭路网络内播放的行为。申请安装施工、开展视频点播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八名以上本专业技术人员;
(3)安装施工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有相应的技术设备;
(5)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6)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单位须提供与供片单位签订的供片意向书或协议书。
第六条 使用视频点播系统系指负责向开展视频点播经营业务的单位提供点播播放服务场所的行为。使用视频点播系统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视频点播系统的许可证明;
(2)有专职负责视频点播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视频点播机房设备;
(4)能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第一套节目。
第七条 申请视讯服务系统安装施工、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和申请使用视频点播系统的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已开展视讯服务系统安装施工、已经营视频点播业务和已使用视频点播系统的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开展视频点播经营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点播节目,必须由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供片单位提供。双方签订的供片协议,报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经营视频点播单位每次新编排播放的片目须报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并将每季度节目目录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厅社会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禁止点播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虚假的信息;
(八)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节目;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视频点播经营业务的,审批部门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安装施工单位、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部门将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视讯服务系统安装施工单位、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安装施工单位、经营单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使用单位由广州、深圳及所在地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报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年检时间、内容按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通知进行。
第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规定有相违之处,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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